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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凉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学会ꆃꎭꆈꌠꊨꏦꏱꅉꍏꂘꇐꎥꈉ(英文译名为 Liangshan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LSS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凉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学会是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州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地域为凉山州。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州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凉山贡献力量。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凉山州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凉山州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 本团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凉山州西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践,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和开发地方课程资源,编写教学辅助资料,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为会员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和政策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九)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大局意识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积极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五)凉山州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六)幼儿园、中小学、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表》、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简介、企业与教育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申请表》、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或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高等师范院系学生还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经本会或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七)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原则上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对议决事项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本届理事会成员为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规定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推选产生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人数不超过210人。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 (二)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相关会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所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其他实体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本会及所属机构资产处置; (八)决定重大项目的立项、变更、终止事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即时通讯等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三)非通讯会议议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决定所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其他实体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对理事会负责;决定本会及所属机构资产处置;决定重大项目的立项、变更、终止事宜;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即时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2-1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按相关规定由一名副会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给学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1/3的常务理事提名,即召开理事会启动罢免程序。罢免负责人,须得到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年度工作,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审定所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其他实体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五)审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提出、审议重大决策; (七)其他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其他实体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个人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 “凉山”“全州”“州”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任命;负责人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办会理念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办会理念: 服务立会 规范建会 质量强会 特色兴会 服务立会:指服务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 规范建会:指在组织和运作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质量强会:指在运作和发展过程中,将质量管理和提升作为核心动力,以此来增强组织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特色兴会:指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培育和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以此来提升组织的活力、吸引力和影响力,推动组织的繁荣。
第九章 学会LOGO
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凉山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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